(2015)矿民一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高新国与冯建花、张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00129号原告高新国。被告冯建花。被告张艳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国诉被告冯建花、张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新国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新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8元,减半收取2694元,由原告高新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甄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