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超与方滨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方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875号原告:王超,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方滨,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诉被告方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超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超负担。审判员 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