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武汉锦耀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与罗魏、叶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锦耀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罗魏,叶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33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锦耀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满南,总经理。被执行人罗魏。被执行人叶璠。申请执行人武汉锦耀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魏、叶璠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82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武汉锦耀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魏、叶璠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额1,716,125元,执行费19,561元。但被执行人罗魏、叶璠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魏、叶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35,686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