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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东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世明与胡凤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明,胡凤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李世明。被执行人胡凤义。本院在执行李世明与胡凤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胡凤义于2016年12月30日前分三次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李世明的全部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晨明审判员  沈晓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