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行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王凯与济南市司法局司法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济南市司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历行初字第96号原告王凯,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济南市司法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谢圣仁,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鲁燕,济南市司法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原告王凯诉被告济南市司法局不履行司法行政监管法定职责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王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凯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凯负担。审判长 任 军审判员 王 娟审判员 白 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童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