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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商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孙延峰、王维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孙延峰,王维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商初字第1269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种道朋,该单位职工。被告:孙延峰。被告:王维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延峰、王维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3元,减半收取2551.5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窦忠峰审 判 员  刘海燕人民陪审员  张轲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南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