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商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孙延峰、王维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孙延峰,王维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商初字第1269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种道朋,该单位职工。被告:孙延峰。被告:王维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延峰、王维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3元,减半收取2551.5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窦忠峰审 判 员 刘海燕人民陪审员 张轲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南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