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民初字第01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1848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29日,重庆市开县人,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王本国,重庆市开县剑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4月25日,重庆市开县人,住重庆市开县。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联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在本院临江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联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青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