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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何玉仙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玉仙,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何玉仙,女,汉族,1967年5月14日生。被执行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陈彪。申请执行人何玉仙申请执行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5552.3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执行款55552.30元。至此,本案已全案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富执字第10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