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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1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872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被告:段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红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星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