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化法执恢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吴泓俊与雷宪铭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泓俊,雷宪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化法执恢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吴泓俊,男,汉族,1985年9月20日出生,住化州市东山街道办朝南路***号。身份证号码:4409821985********。被执行人雷宪铭,男,汉族,1979年10月2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会江朝阳下街一巷*号。申请执行人吴泓俊与被执行人雷宪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2)茂化法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雷宪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0年11月14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如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给申请执行人吴泓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雷宪铭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雷宪铭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茂化法执恢字第1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通亮审 判 员 张 锋代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木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