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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1541号-2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招顺、庞溢东与庞家能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顺,庞溢东,庞家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541号-2申请执行人招顺,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庞溢东,男,汉族。被执行人庞家能,男,汉族。关于招顺、庞溢东与庞家能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槎民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庞家能应于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招顺、庞溢东支付股权补偿款人民币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所属村委会送达了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分红收益的法律文书。另外,本院经向银行、房管、土地、车管、工商管理等单位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5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健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