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北法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冬梅与人李建阳、刘敏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冬梅,李建阳,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法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陈冬梅,女,1973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李建阳,男,1972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刘敏,女,1975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冬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建阳、刘敏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建阳、刘敏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北民一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