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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法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冬梅与人李建阳、刘敏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冬梅,李建阳,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法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陈冬梅,女,1973年12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李建阳,男,1972年11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刘敏,女,1975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冬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建阳、刘敏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建阳、刘敏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北民一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