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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艳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艳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1965号原告: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海侠,经理。住所地:遵化市绿梦山庄。委托代理人:张百中。被告:王艳青,居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艳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遵化市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立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