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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刘桂琴、张娟、张顺诉吉林省晟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子田、王福林、郭洪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琴,张娟,张顺,吉林省晟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子田,王福林,郭洪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198号原告刘桂琴,女,196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所地东辽县足民乡明德村*组。原告张娟,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足民乡解放村*组。原告张顺,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足民乡明德村*组。委托代理人:李弘弢,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晟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彦飞。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天富公关***室。委托代理人:范立军,公司职员。被告范子田,男,50岁,汉族,务农,住所地东辽县足民乡高粱村*组。委托代理人:柳月利,辽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福林,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所地东辽县建安镇杨树村*组。被告郭洪阁,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足民乡方林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琴、张娟、张顺诉被告吉林省晟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范子田、王福林、郭洪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琴、张娟、张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唐万仁审判员  张北松审判员  刘 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建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