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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云芬与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芬,徐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221号原告王云芬,女,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建波,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华禄兰,重庆峰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伟,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芬与被告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芬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云芬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90元,减半收取8545元,由原告王云芬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赵金阁人民陪审员  王婉莉人民陪审员  肖远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西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