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常大红与河南省唐河县河道土砂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大红,河南省唐河县河道土砂管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69号原告常大红,女,1964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河南省唐河县河道土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伟,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大红与被告河南省唐河县河道土砂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大红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大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常大红负担。审判长 谷建辉审判员 杨基石陪审员 王 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承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