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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常大红与河南省唐河县河道土砂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大红,河南省唐河县河道土砂管理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69号原告常大红,女,1964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河南省唐河县河道土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伟,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大红与被告河南省唐河县河道土砂管理局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大红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大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常大红负担。审判长  谷建辉审判员  杨基石陪审员  王 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承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