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与卢杏银、麦志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住所地高要市。被执行人卢杏银,女,汉族,住高要市。被执行人麦志远,男,汉族,住高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湘支行与被执行人卢杏银、麦志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要法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清偿借款522424.82元和逾期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卢杏银名下登记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以被执行人卢杏银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义 雄审判员 麦 智 周审判员 赵 伟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文胜(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