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川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10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3月27日被逮捕。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4)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于2014年10月1日8时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幸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淄博市淄川区太河镇幸���路10公里弯道处时,驶入公路左侧,遇被害人韦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佛斯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幸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韦某甲受伤。2014年10月5日,被害人韦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郑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于2014年10月1日8时55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其妻子董某及女儿)沿幸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淄博市淄川���太河镇幸博路10公里弯道处时,驶入公路左侧,遇被害人韦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按规定登记的“佛斯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幸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韦某甲受伤。2014年10月5日,被害人韦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郑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之妻董某电话报警,被告人郑某与董某积极抢救被害人韦某甲,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调解,被告人郑某其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发说明、报案材料证实本案案发系郑某的妻子董某于2014年10月1日9时电话报警称:在淄河镇医院以西处,一辆摩托车与二轮摩托车碰撞,有人受伤,请速到现场,接警后民警出警进行现场勘查。次日,郑某主动到淄川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接受询问,郑某对其驾车肇事事实供认不讳;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事故现场情况;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郑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郑某驾驶证已被注销,韦某甲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5、购车发票证实被告人郑某驾驶的肇事摩托车的情况;6、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郑某驾驶的无号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事故发生时的后轮制动制动系统技术状况良好,前轮制动制动系统技术状况无法鉴定;灯光系统技术状况良好;被害人韦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事故发生时的制动系统技术状况、灯光系统技术状况无法鉴定;7、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证实韦某甲系颅脑损伤死亡;8、证人证言,���人董某证实其丈夫郑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事故,其电话报警;证人李某证实韦某甲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9、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郑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十日;10、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1、被告人郑某的供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登记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靳 莉审 判 员 徐 静人民陪审员 杨爱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