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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丘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杨自春与被执行人陈龙福、陈永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自春,陈龙福,陈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杨自春,男,1954年5月15日生。被执行人陈龙福,男,1996年6月8日生。被执行人陈永刚,男,1974年2月25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自春与被执行人陈龙福、陈永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8,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陈龙福、陈永刚去向不明,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杨自春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执字第8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或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刘卫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奕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