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丘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杨自春与被执行人陈龙福、陈永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自春,陈龙福,陈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杨自春,男,1954年5月15日生。被执行人陈龙福,男,1996年6月8日生。被执行人陈永刚,男,1974年2月25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自春与被执行人陈龙福、陈永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8,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陈龙福、陈永刚去向不明,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杨自春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执字第8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或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刘卫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奕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