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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惠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蔡明冬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惠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男,汉族,1978年11月23日出生于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中专文化,系宁夏某投资有限公司业务经理。2015年4月16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惠检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新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与其朋友几人在家中喝酒,次日上午9时40分许,蔡某某驾驶宁BQ56**号白色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石嘴山市惠农区红礼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京藏高速公路红果子收费站入口处时,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红果子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蔡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0.80mg/100ml。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宁夏石嘴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公(宁石)鉴(酒检)字(2015)089号血液酒精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蔡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法律,保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张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江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犯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