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掇刀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攀与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攀,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掇刀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陈攀。被执行人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荆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荆劳人裁(2014)35号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陈攀支付经济补偿款1738.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22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6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608元。2015年5月12日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时人达成和解,被执人湖北航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已于2015年5月12日书面同意本案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5)鄂掇刀执字第00039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振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艾宏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