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郊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长军与田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军,田忠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郊民初字第9号原告李长军,男,1963年1月12日生,汉族,现住洮南市。身份证号:。被告田忠成,男,1964年5月30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原告李长军诉被告田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长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忠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长军诉称:原、被告系亲属关系,2013年1月29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并留有欠据一枚。当年8月份,被告已偿还3,000.00元,余欠47,000.00元至今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还款47,000.00元。被告田忠成未答辩。在开庭审理时,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下列证据。1、2015年1月15日,大安市公安局四棵树派出所、大安市四棵树乡南山湾村村民委员会介绍信一份,证明被告田忠成户籍在大安市四棵树乡南山湾村,现下落不明。2、2013年1月29日欠据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已偿还3,000.00元,尚欠47,000.00元。因被告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对原告所举证据及证明的问题,本院予以采信。由上,本院确认如下本案事实:2013年1月29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枚,上款被告已偿还3,000.00元,尚欠47,000.00元至今未还。现根据原告诉求、证据分析情况及确认的案件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拖欠不还是错误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忠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长军借款人民币47,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诉讼保全费5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田忠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马吉天审 判 员 :辛世杰人民陪审员 : 于 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 马 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