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胡宏杰、李燕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胡宏杰,李燕群,连云港市达丰源船务有限公司,王钢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35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负责人:张利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宏杰。被执行人:李燕群。被执行人:连云港市达丰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法定代表人:王钢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钢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胡宏杰、李燕群、连云港市达丰源船务有限公司、王钢磊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35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华刚执行员 吴献平执行员 X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