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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马永安与罗彩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安,罗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521号原告:马永安,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罗彩娟,住美国原告马永安诉被告罗彩娟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永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彩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永安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初结婚,2002年后开始分居生活多年,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并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以(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065号判决离婚。原告于2003年独自购有讼争房产,离婚时未交由法院处理。原告认为双方已在2002年起开始分居多年,双方互不干涉财政。讼争房产是由原告独自购入,应视为个人财产。因协商未果,故起诉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拥有位于广州市荔湾区龙溪路花园中环街10号0401房屋的100%产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罗彩娟答辩称:被告与原告已经离婚,位于广州市荔湾区龙溪路花园中环街10号0401房产的100%产权是属于原告的,关于此房产所有权确认纠纷的诉讼费用,被告不负责。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已独立生活。被告于2002年独自赴美生活,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以(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065号判决原、被告离婚。另据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权证》记载:广州市荔湾区龙溪路花园中环街10号0401房屋是原告购买所得,建筑面积92.77平方米,登记字号2003登记48649。因原、被告在办理离婚时并没有处分讼争房产,现双方为此协商未果,以致引起本诉讼。本院认为:涉案房产虽以原告名义登记,但该房产是在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的,应属原、被告夫妻共同所有房产。现原、被告已经离婚,双方对涉案房产的权属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本院依此照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广州市荔湾区龙溪路花园中环街10号0401房屋产权全部归原告马永安所有。本案受理费17400元,由原告马永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十五日内,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惠卿人民陪审员  卢嘉乐人民陪审员  陈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晓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