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铁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颜庄信用社与李凤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颜庄信用社,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铁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颜庄信用社。被执行人李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钢都公证处(2013)莱钢都证经字第1596号公证书和(2015)莱钢都证执字第55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凤在中国建设银行莱芜莱钢支行的银行存款15037.19元至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培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