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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段华波与谭春芳、谭立波相邻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华波,谭春芳,谭立波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1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华波,男,194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炎陵县,现住湖南省炎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春芳,男,192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立波,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4302251970********。上诉人段华波因与被上诉人谭春芳、谭立波相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2013)株炎法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段华波于2015年5月12日主动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段华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段华波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海燕代理审判员  姜胜强代理审判员  易湘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