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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8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谭风广与李青云、李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风广,李青云,李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878-1号原告谭风广,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李青云,女,1954年4月25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李金山,男,1955年12月23日出生,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风广与被告李青云、李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李金山价值2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所谭风广所有的轿车一辆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取保全措施;原告自愿以自己所有的房产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应依法同时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金山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谭风广所有的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长  孙连英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