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柯六容与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六容,武汉舵落口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元英,黄思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060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柯六容。委托代理人张志军,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光华,鄂城钢铁厂炼钢分厂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舵落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盖志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先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鹏飞,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五环大道164号。法定代表人明少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余兵,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黄元英。第三人黄思思。法定代理人黄元英(黄思思的母亲),暨本案第三人。上诉人柯六容因武汉舵落口物流有限公司诉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鄂东西湖行重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柯六容因本案纠纷与武汉舵落口物流有限公司达成民事协议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柯六容、被上诉人武汉舵落口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元英、第三人黄思思,经协商自愿按照民事协议解决本案纠纷。上诉人柯六容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各方当事人均同意。上诉人柯六容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柯六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柯六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明审判员 姚建勇审判员 巩文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