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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邵义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义清,邓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467号申请人邵义清,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资兴市人。被执行人邓晓林,男,1962年3月9日出生。邵义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资民二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作出的(2014)资民二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总额16.983万元,经本院多次执行未果,剩余债权为16.983万元。被执行人邓晓林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资民二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阿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