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宏达面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宏达面业有限公司,展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陕西宏达面业有限公司,驻富平县流曲镇东街。法定代表人刘关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倚双民,陕西省富平县流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展某某,女。本院在审理陕西宏达面业有限公司与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宏达面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宏达面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陕西宏达面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许晓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雅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