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3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洪霞与杜某国、胡秋梅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霞,杜振国,胡秋梅,亳州市谯城区汤陵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3298号原告:洪霞,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罗宗岭,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110789405。被告:杜振国,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胡秋梅,女,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110120762。被告:亳州市谯城区汤陵街道办事处。代码00316641-X。法定代表人:王永德,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谷立中,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510198408。本院审理原告洪霞诉被告杜振国、胡秋梅、亳州市谯城区汤陵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霞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振国、胡秋梅、亳州市谯城区汤陵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霞撤回对被告杜振国、胡秋梅、亳州市谯城区汤陵街道办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洪霞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审 判 员 徐爱莲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