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金继有与张能双、朱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继有,张能双,朱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321号原告金继有。被告张能双。被告朱晓玲。原告金继有为与被告张能双、朱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树超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继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能双、朱晓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继有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18日,被告张能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金继有人民币50万元,利息1%。但被告在出具借条后一直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为此,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18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张能双、朱晓玲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14年2月18日,被告张能双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为1%,未约定还款时间。嗣后,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张能双出具的借条一份、本票申请书一份、本票复印件一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张能双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张能双尚欠原告借款50万元的事实清楚,有借条为凭,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能双应及时归还借款。借条约定利息为1%,按照当事人的陈述及常理理解,应为月利率1%,故原告要求被告张能双从2014年2月18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债务产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应由两被告共同清偿。被告张能双、朱晓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能双、朱晓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金继有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18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5元,由被告张能双、朱晓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945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树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庆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