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郭香妹与刘秋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313号原告郭香妹,女,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告刘秋波,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香妹与被告刘秋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香妹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香妹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香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郭香妹负担。审 判 长 陈 燕 敏人民陪审员 邓 永 国人民陪审员 王 开 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莉(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