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4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吉林铭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吉林铭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13-1号原告王建华,男,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曾庆华,系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凌,系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小区三期1号楼。法定代表人贾瑞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相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永���,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吉林铭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地址一汽奔驰路1555号豪邦缇香公馆17栋。法定代表人刘丽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辉,系该公司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华诉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被告吉林铭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华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案认为,原告王建华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长春建工集团汇鑫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0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相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贵甫审 判 员 张亚军人民陪审员 季清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