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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法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韦秀芬与韦腾波、陆慧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秀芬,韦腾波,陆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法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韦秀芬。被执行人韦腾波。被执行人陆慧林。申请执行人韦秀芬与被执行人韦腾波、陆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5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腾波、陆慧林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秀芬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大法执字第82号。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韦腾波、陆慧林已按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田审判员  李彩远审判员  马会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吉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