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5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士亮与曹亮亮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士亮,曹亮亮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5860号原告杨士亮,男,1963年1月3日出生。被告曹亮亮,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士亮与被告曹亮亮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士亮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士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士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杨士亮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