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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民二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锡林郭勒盟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峰、被告朱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民二初字第177-1号本院2014年12月3日对原告锡林郭勒盟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锡林郭勒盟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朱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锡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58766元,由被告朱志强与被告朱志强各负担29383元。”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58766元,由被告高峰与被告朱志强各负担29383元。审 判 员  乌日娜审 判 员  袁 静人民陪审员  苏 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依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