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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程井深与被穆建华、皋兰利那格土地开发有限公司、邹永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井深,穆建华,皋兰利那格土地开发有限公司,邹永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06号原告程井深。被告穆建华。被告皋兰利那格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九合镇九合村黄羊头。法定代表人穆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邹永信。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井深与被告穆建华、被告皋兰利那格土地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邹永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井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被告穆建华、被告皋兰利那格土地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邹永信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查封担保人程井深、程振位于xx市xx道南侧、xx路西侧xxxx花园xx商业xx号房产。(廊房权证霸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苑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