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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山市横栏镇茂兴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与梁醒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横栏镇茂兴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梁醒峰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33号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茂兴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锦生。委托代理人:吴泽芬。被告:梁醒峰,男,住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166。本案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茂兴土地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梁醒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茂兴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茂兴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茂兴土地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旭桂代理审判员  姚红波代理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秋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