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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洋、董兵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200号原告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福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龙升,该公司法务部职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董洋,男,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山市。被告董兵权,男,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委托代理人纪福良,男,汉族。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洋、董兵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洋、董兵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洋、董兵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0元,由原告负担690.00元,返还原告690.00元。审判员  刘长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