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刑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正军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正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189号罪犯张正军,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8日作出(2007)巢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正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张正军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6日作出(2007)皖刑终字第01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7日以(2007)刑四复99252988号刑事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2007)皖刑终字第018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正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裁定,将其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裁定,将其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张正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真改造,先后获得记功3次、表扬3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正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正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晓兵审判员 白 峰审判员 吴公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