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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葛洲坝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雪、刘艳与潘家平、朱慈仁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刘艳,潘家平,朱慈仁,魏党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葛洲坝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张雪。申请执行人刘艳。被执行人潘家平。被执行人朱慈仁。被执行人魏党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雪、刘艳与被执行人潘家平、朱慈仁、魏党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雪、刘艳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葛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