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宝林等与王强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林,王桂芬,王强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张宝林,男,生于1947年5月20日,汉族,居民,住邹平县。申请执行人王桂芬,女,生于1949年3月30日,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执行人王强元,男,生于1970年11月26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林、王桂芬与被执行人王强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暂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王强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可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邹民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杨立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秀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