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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孟大鹏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大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194号罪犯孟大鹏,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荆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孟大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7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10月30日止)。判决生效后,罪犯孟大鹏于2008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中,2011年3月11日、2012年6月27日经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10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三次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月30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苏哲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徐联坤、崔兆伟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孟大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大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3个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功,并被评为2013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个人小结表、2013年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审核记录、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等。本院认为,罪犯孟大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孟大鹏所犯罪行属严重暴力犯罪,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大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哲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代理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