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白民初字第0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国军诉被告甄东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军,甄东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1797号原告杨国军,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告甄东辉,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国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文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