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知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李开军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军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熟知刑初字第00005号公诉机关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开军,个体经营服装加工厂。被告人李开军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9月1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7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辩护人杜存鹏,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顾健,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5)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开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闻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开军及辩护人杜存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开军自2011年11月以来,在租赁常熟市古里镇苏家尖水厂内厂房经营无工商登记的服装加工厂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相关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并销售假冒的“ONLY”、“VEROMODA”、“LaChapelle”、“Ochirly”、“ZARA”、“UNIQLO”等品牌服装。2014年9月12日,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服装加工厂内,当场查获标有上述品牌商标的各类服装4633件,价值计184852元,同时在现场查获“ONLY”、“VEROMODA”、“LaChapelle”、“Ochirly”的商标标识49100件。上述品牌服装及标识经商标所有人鉴定,均为假冒商品,且从未授权被告人李开军使用上述商标。被告人李开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李开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开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开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亦无辩解意见。辩护人杜存鹏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开军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属实,上述侵权物品尚未流入市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李开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请予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开军自2011年11月以来,在租赁常熟市古里镇苏家尖水厂内厂房经营无工商登记的服装加工厂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相关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并销售假冒的“ONLY”、“VEROMODA”、“LaChapelle”、“Ochirly”、“ZARA”、“UNIQLO”等品牌的服装。2014年9月12日,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该服装加工厂内,当场查获标有上述品牌商标的各类服装4633件,同时在现场查获“ONLY”、“VEROMODA”、“LaChapelle”、“Ochirly”的商标标识49100件。上述品牌服装及标识经商标所有人鉴定,均为假冒物品。经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服装价值计184852元。被告人李开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开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王某、惠某、刘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情况说明,常熟市公安局扣押物品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商标权利人绫致(天津)时装有限公司、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等单位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续展注册证明、鉴定书,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开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开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开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侵权物品尚未流入市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开军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十八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其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李开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开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暂扣于常熟市市场监管局(原称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各类假冒服装四千六百三十三件予以没收,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四万九千一百件予以没收并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陆金保审 判 员 徐宇红人民陪审员 瞿元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