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2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秦钊诉被告陈亚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钊,陈亚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476-1号原告秦钊。被告陈亚卿。原告秦钊诉被告陈亚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秦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陈亚卿名下东风日产小型轿车一辆。秦铮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金水区翠花路7号14号楼1单元4层7号房产一套为原告秦钊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秦铮名下位于金水区翠花路7号14号楼1单元4层7号房产一套;二、查封被告陈亚卿名下东风日产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启昱代理审判员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李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艳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