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吕梦文与江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梦文,江意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407号原告吕梦文,女,住柳州市。被告江意琼,女,住柳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富鑫,广西启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梦文诉被告江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梦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9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吕梦文负担。审 判 长 陈小红人民陪审员 杨 洁人民陪审员 田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晓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