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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吕梦文与江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梦文,江意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407号原告吕梦文,女,住柳州市。被告江意琼,女,住柳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富鑫,广西启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梦文诉被告江意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梦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9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吕梦文负担。审 判 长  陈小红人民陪审员  杨 洁人民陪审员  田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晓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