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来云、魏守各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来云,魏守各,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6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来云。委托代理人高希仁。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守各。委托代理人郭素睿,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县委,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来云、魏守各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毛晓燕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