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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柳城县大埔镇李春英建材经营部、李春英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柳城县大埔镇李春英建材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柳城县大埔镇李春英建材经营部。经营者李春英,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柳城县大埔镇李春英建材经营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现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申请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4020005222207685、出票人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柳州钢铁非钢实业总公司、付款银行为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北分社、票面金额为2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2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4月2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柳城县大埔镇李春英建材经营部有权向付款银行请求支付。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柳城县大埔镇李春英建材经营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景领代理审判员  韦黎黎代理审判员  徐超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李可嘉 更多数据: